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訂)
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加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有效溝通,促進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質量,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規(guī)范運作》《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原則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便利股東權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動交流和訴求處理等工作,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業(yè)整體價值,實現尊重投資者、回報投資者、保護投資者目的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合規(guī)性原則。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應當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基礎上開展,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行業(yè)規(guī)范和自律規(guī)則、公司內部規(guī)章制度,以及行業(yè)普遍遵守的道德規(guī)范和行為準則。
(二)平等性原則。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尤其為中小投資者參與活動創(chuàng)造機會、提供便利。
(三)主動性原則。公司應當主動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聽取投資者意見建議,及時回應投資者訴求。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應當注重誠信、堅守底線、規(guī)范運作、擔當責任,營造健康良好的市場生態(tài)。
第四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高度重視、積極參與和支持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fā)展戰(zhàn)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內容;
(三)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環(huán)境、社會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設;
(六)股東權利行使的方式、途徑和程序等;
(七)投資者訴求處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挑戰(zhàn);
(九)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條 公司應當多渠道、多平臺、多方式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通過公司官網、新媒體平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渠道,利用中國投資者網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網絡基礎設施平臺,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投資者說明會、路演、分析師會議、接待來訪、座談交流等方式,與投資者進行溝通交流,溝通交流的方式方便投資者參與。
第七條 公司設立投資者聯系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由熟悉情況的專人負責,保證在工作時間線路暢通,認真接聽接收,通過有效形式向投資者反饋。公司在定期報告中公布公司網址和聯系電話,當網址或者聯系電話發(fā)生變更后,公司及時進行公告。
第八條 公司加強投資者網絡溝通渠道的建設和運維,在公司官網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積極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公益性網絡基礎設施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第九條 公司可以安排投資者、基金經理、分析師等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也可以通過路演、分析師會議等方式,溝通交流公司情況,回答問題并聽取相關意見建議。公司合理、妥善安排相關活動,避免讓來訪人員獲得內幕信息和未公開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條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自律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一條 公司充分考慮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為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為投資者發(fā)言、提問以及與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時間。股東大會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定積極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情況、回答問題、聽取建議。投資者說明會包括業(yè)績說明會、現金分紅說明會、重大事項說明會等情形。一般情況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應當出席投資者說明會,不能出席的應當公開說明原因。
公司召開投資者說明會應當事先公告,說明會議召開時間、方式、地點、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和活動主題等,并于事后及時披露說明會情況。投資者說明會采取便于投資者參與的方式召開。公司在投資者說明會召開前以及召開期間為投資者開通提問渠道,做好投資者提問征集工作,并在說明會上對投資者關注的問題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定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一)公司當年現金分紅水平未達相關規(guī)定,需要說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組預案或重組報告書后終止重組;
(三)公司證券交易出現相關規(guī)則規(guī)定的異常波動,公司核查后發(fā)現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關重大事件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
(五)其他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相關要求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定,及時召開業(yè)績說明會,對公司所處行業(yè)狀況、發(fā)展戰(zhàn)略、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分紅情況、風險與困難等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說明。公司召開業(yè)績說明會應當提前征集投資者提問,注重與投資者交流互動的效果,可以采用視頻、語音等形式。
第十五條 投資者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為,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持股行權、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糾紛調解、代表人訴訟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活動,公司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投資者與公司發(fā)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公司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六條 投資者向公司提出的訴求,公司承擔處理的首要責任,依法處理、及時答復投資者。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明確區(qū)分宣傳廣告與媒體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當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予以適當回應。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八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有:
(一)擬定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二)組織與投資者溝通聯絡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三)組織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咨詢、投訴和建議等訴求,定期反饋給公司董事會以及管理層;
(四)管理、運行和維護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渠道和平臺;
(五)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六)配合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開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工作;
(七)統計分析公司投資者的數量、構成以及變動等情況;
(八)開展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指導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責任人為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為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和協調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董事會辦公室為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門工作人員,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為董事會秘書履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公司控股(包括實質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辦公室進行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出現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發(fā)布尚未公開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發(fā)布含有誤導性、虛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選擇性透露或者發(fā)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遺漏;
(四)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價格作出預測或承諾;
(五)未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代表公司發(fā)言;
(六)歧視、輕視等不公平對待中小股東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為;
(七)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八)其他違反信息披露規(guī)定或者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或者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正常交易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辦公室是公司面對投資者、媒體和監(jiān)管機構的唯一窗口,投資者關系管理從業(yè)人員代表著公司在投資者中的形象,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必須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職業(yè)素養(yǎng),誠實守信;
(二)良好的專業(yè)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處行業(yè)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可以定期對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系統性培訓,參加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市公司協會等舉辦的相關培訓。
第二十四條 公司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以電子或紙質形式存檔。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各項活動,采用文字、圖表、聲像等方式記錄活動情況和交流內容,記載內容包括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交流內容、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追究(如有)等情況,記入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條 公司定期通過上證e互動平臺“上市公司發(fā)布”欄目匯總發(fā)布投資者說明會、證券分析師調研、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施,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并修改。
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10月27日